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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公安局关于“山西忻州:汽车追尾两死两伤 交警迟到被疑酒后工作”的回复
4月13日,忻州市忻府区发生一起二死两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三晋都市报》等媒体质疑忻州交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酒后执法等问题,经对此起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调查,对本文中涉及的质疑回复如下:
一、事发后1个半小时民警到现场
2014年4月13日中午12时20分,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指挥中心接到过路人报警电话,称忻州市外环路云中河桥附近发生一起伤人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指挥中心按程序指令民警出警。出警民警向报案人了解了具体位置后,迅速出警,由于近期忻州城区道路改造,事故处理大队位于改造路段,事发后东外环交通堵塞,经交警支队增派警力并联合忻府区政府工作人员全力疏导后,于13时03分事故处理民警进入事故现场。文中所述事故发生后交警1个半小时14时才到,与事实不符。
二、民警酒后出警
因死者家属质疑民警酒后出警“酒气熏人”,当天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督察部门当即介入,文中所述“1秒钟检测酒驾”,因其检测结果不能保存,无法做为证据,且可能存在误差(公安机关在检测酒驾时,现场检测仅做初步判断,均需进行血液酒精检验方可做为法律证据),因此由刑事技术部门对3名被质疑民警、协勤抽血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三名出警人员血液中均不含酒精,因此民警酒后出警与事实不符。
三、事故赔偿
根据公安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10日内做出责任认定。4月18日上午,在向家属承诺的一周内,市局交警支队已对本起事故做出责任认定书,并分别送达当事人。4月14、15日,车主分两次通过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先行支付死者安葬费4.5万元。
关于事故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再是必经程序,需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公安机关才可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交警部门只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调解,对不在交警部门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具有司法强制力。对于不接受调解的,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交警部门帮助的,交警部门可按诉讼请求帮助当事人去法院办理相关诉讼手续。
因此,本文与事实存在严重不符。忻州市公安局欢迎来自媒体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批评,并承诺对队伍内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惩。但对歪曲事实、片面报道的行为强烈遣责。对给我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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