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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华人富豪家族子女选择政商联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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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00: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0%华人富豪家族子女选择政商联姻
  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教授范博宏,在公司治理,尤其是家族企业治理与传承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通过研究大量家族传承的案例,他发现“富过三代”的三个重要结论。首先,国内外在传承的时候普遍存在财富消散的效应,资产下滑幅度可达60%;第二,特殊资产对于家族传承至关重要;此外,家族企业主要选择亲属进行继承,并大量采用家族信托模式,但因家族关系治理程度的不同使用家族信托模式效果有很大差别。
  “富不过三代”魔咒三大难题
  保持基业长青几乎是所有富豪的梦想,然而却面临着各种问题。
  通过对250家香港、台湾、新加坡企业传承的5年中(创办人离休退出董事会的5年)企业的市值变化,范博宏发现,5年中公司股价下滑将近60%(股票扣除市场变动后累计超额回报率),并且在传承后三年间也没有回升,财富消散效应明显。他认为,这表明传承的价值消散并非短期波动,而是长期损失。他对中国内地上市的12家民营企业初步的研究显示,这些企业也存在类似的财富消散效应创办人交班前后的三年中,公司股价滑坡接近40%。不过因为中国财富传承的时间尚短,样本量也较小,研究的样本还有待增加。
  范博宏认为,传承过程中常见的有三个问题。其一是转让权,各方股份是否可以转让?第二是决策权,是共同决策还是部分人决策?第三是权益分配,是否分红。以一个真实的三代家庭共治的案例为例,创办人持股12.5%,长子25%,其他五弟妹各12.5%,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二个层次的分配。而很多一些家族控股的母公司中,创办人与第二代家族成员个人持股,第三代及以下成员没有股份,因此面临着股份是否转让、决策权和权益分配的问题。
  政商联姻魔术
  剥去表面的浮云,范博宏发现,家族的特殊资产对于传承尤为重要,例如联姻制度。其所在的研究小组考察了泰国150个华裔家族子女的婚姻,在这个200位成员的选择中,159人(80%)选择了与政客或商人联姻,并由此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另有41人(20%)选择了其他嫁娶对象。
  范博宏认为,政商人脉对于家族的传承非常重要,这些家庭成员的婚嫁选择的重要标准即为要为家族事业巩固关系网络。更有趣的是,他将家族成员的婚嫁选择和家族企业的股价进行相关性研究,结果发现,选择政商联姻的家庭中,子女完婚后不久,父母拥有的家族企业股票的超额回报率可以达到4%;而非政商联姻的家族股票的股价基本没有反应。
  继承内耗之解:家族信托基金
  除受家庭和谐关系影响,家族企业继承人的选择亦是影响家业继承内耗的原因之一。范博宏曾在一项研究中抽取了香港、台湾与新加坡家族企业样本,发现在继承人的选择上,64%的企业家选择亲属。这其中46%亲属继承人身兼董事长与总经理,余下的只出任董事长。仅有22%的家族企业选择了接班人为职业经理人。
  但选择家族成员担任家族企业的继承人亦有弱点,为此不少富豪选择了家族信托基金来弥补缺陷。在香港,72%家族所有权以家族信托基金的形式呈现。
  范博宏通过研究发现,虽然家庭信托能帮家族企业的传承,由于其具有永久绑定的特征,若家族后代成员意见不合,他们的收益又被绑定在一起,无法分开会造成很大的内耗。因此,“家族信托基金成立的前提是拥有和谐的家族关系”。范说。
  2011年范博宏的一份论文中研究显示,在家族成员结构复杂的前提下,采用家族信托与个人直接持股两种策略的股息平均收益率分别为62%和43%,两者的平均资支出率9%和11%。但是,在平均销售增长率上,采用家族信托策略的公司为13%,而直接持股的公司更高,达15%。另外,在员工增长率上,采取家族信托策略的公司为6%,直接控股的公司高出一倍,达12%。
  范博宏提示,以家庭信托控股的企业应注意建立家族并非只关注收益权分配,亦应考虑企业决策权归属的问题。另外,高增长、不确定性高、需要高度管理的企业不宜使用信托控股。
  在香港,不少高增长企业在建立家族信托后不久,常因业务扩展,需要解散信托,并根据新的业务情况重新设计。
  “税”的艺术:香港父亲20亿港元资产传予美国儿子
  综观香港富豪资产管理情况,不难发现,不少富豪都为自己的家业设立了一份或多份家族信托基金。
  然而,这些家族信托的设计构架与目的却往往难以显山露水。香港中文大学曾对近20年来香港、新加坡和台湾250个家族企业传承案例做过一个有趣的研究,结果显示,家族企业在继承过程中都面临巨大的财富损失,在继承年度(董事交接年度)及此前5年、此后3年的累计股票超额收益率平均高达60%,即股权所有人于企业传承前5年每份价值100元的股权,在传承完成后,只剩下40元。其中,香港的80个样本的价值损失更高达120%。
  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税务筹划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家业传承后,家族后代股权大额损失的原因。在某些传承过程中,单代后人需要缴纳家族遗产比例高达55%的税务。
  “香港遗产税取消后,减免税收责任已不再是香港人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最主要原因。此前,香港遗产税的税率介乎5% -15%,视乎遗产的价值而定。遗产价值若不超过750万元,则无须纳遗产税。”卫达士(Withers)律师事务所负责香港信托业务的林晋明称,但这并不代表香港人不会在遗产税上遇到烦恼。在一定条件下,减免税收责任依旧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委托人。对此,卫达士律师事务所美国税务律师方莲为本报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
  香港居民李奇(化名)是某香港公司的创始人。其儿子李易达在美国工作并持有美国绿卡。2012年,由于日渐年迈,李奇拟将名下价值10亿港元的香港某公司股份,转让给李易达。但并不涉及李奇除股权外的约10亿港元其他资产。
  按美国法律,如果将股份直接转到李易达名下,儿子今后需要在美国缴纳以下几笔税收。
  首先,李易达需要就未来所有股份收益(包括股息收入,及出售股份所得的资本收益)缴纳美国所得税。根据美国联邦税法,目前对股息收入的所得税税率最高为35%,对长期资本收益的税率为15%。上述税率从明年起会分别上调至39.6%和20%。
  即是说,若李易达在2015年收到股息收入1亿港元,随后将股份出售取得9亿港元资本收益,他需就2015的收益缴纳约为2.2亿港元的联邦所得税。另外,他还需视情况缴纳美国州税和地方税。
  其次,如果李易达在世时将股份无偿转让给其他家庭成员,或去世时股份作为遗产由其他家庭成员继承所得,则需就股份价值缴纳美国联邦赠予税(gift tax)或遗产继承税(estate tax)。目前联邦赠与税和遗产继承税的税率最高是35%,该税率从2013年起会上调至55%。
  根据美国税法,赠予税是指美国纳税人将财产以无偿赠予或低于其真实价值出售的方式,给予另一方,所征收的税收;遗产继承税则是指美国纳税人在其死后将其所有资产转移至他人时,需要按照财产在当时的市值,按比率征收的一笔税。
  即是说,若李易达数年后死后将包括父亲公司10亿港元股权在内的20亿港元资产,让他的儿子李小达继承,则联邦遗产继承税将高达11亿港元。如果李小达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那么在李小达去世时,就剩下的9亿港元资产还须缴纳约5亿港元的美国遗产继承税。
  对于延迟申报、延迟付款、蓄意逃税,美国联邦税务条例IRC第6651条列明了处罚,除非纳税人能证明其由于正当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申报。
  但如果李奇在股份转让前,已设立一个以李易达为受益人的信托,并将股份转让由信托持有注意该信托必须符合美国税法上“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的条件那么,在外国委托人李奇在世期间,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息及出售股份所得收益)无需缴纳美国所得税。只要该信托设计得当,将来在李易达去世时,信托财产亦无需缴纳美国遗产继承税。仅就遗产继承税一项,如果李易达去世时信托内资产价值20亿港元,可省税11亿港元。
  林晋明介绍,上述信托多选在免税地区,如开曼岛、英属处女岛等注册。</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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