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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黄光裕案内幕交易金额为中国之最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把黄光裕案列为内幕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黄光裕又“火”了一把。
5月2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解释》),同时还发布了两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黄光裕案因“社会危害大”被排在头名。最高法公布,黄光裕先后两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成交额共计14.15亿元,账面收益3.09亿余元。其详细操盘路径也被曝光。
首富的大手笔内幕交易
黄光裕是中国现代商业史上一个传奇的名字,他曾于2004年、2005年、2008年三次问鼎“胡润百富榜”,身家超400亿元。尽管如今已身陷囹圄,人们对他还是津津乐道,把他排在“十大铁窗富豪”的首位。
2008年11月23日,黄光裕被北京警方拘查。据媒体当时的报道,黄光裕名下秘密往来的可疑资金约有700亿元,涉嫌操纵股价、洗钱、行贿、空壳上市、偷税、漏税等七种犯罪行为,案情异常复杂,牵扯面甚广。
具体到内幕交易,黄光裕实际操纵的有两次。
时间回溯到2007年,那一年,黄光裕以450亿元身家排名“胡润百富榜”第四位。他旗下的国美电器事业如日中天,与此同时,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关村”,000931.SZ)也开始步入黄光裕时代。
2007年6月27日,中关村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关村的控股股东,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持有鹏泰投资20%股权,下称“鹏泰投资”)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以鹏泰投资持有的中关村建设股权置换中关村持有的启迪公司股权。次日,中关村发布公告称,“中关村建设将成为上市公司(指中关村)重要的收入来源”。
黄光裕,作为中关村董事,以及鹏泰投资实际控制人,参与了此次重大资产置换事项的运作和决策。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的规定,他显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但在该资产置换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6月27日,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2007年5月30日,A股市场经历了“5·30”大跌行情,至今仍给许多投资者留下深刻的记忆。由于当日凌晨印花税由1‰上调为3‰,引发A股市场大跌283点,900多只个股跌停,创下了2007年中国股市暴跌之最,其后数日不少股票仍连续跌停。
从中关村股价走势看,自5月29日开始,中关村从12.85元一路下跌,至7月17日到达一个低点6.77元。黄光裕却不顾行情,逆势买入,其行为今天看来显得十分可疑。
这次,《内幕交易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要综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相关程度”等方面来认定内幕交易。
黄光裕买入中关村的时间点,与《资产置换协议》的发布相吻合,而逆势买入的行为,更是与当时的证券市场基本面明显背离。
两个月后,黄光裕又进行了第二次内幕交易。
2007年七八月间,中关村拟收购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同样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妻子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其间,中关村行情经历了近10年来的最大涨幅。2007年8月13日,中关村收于9.93元,之后一路上涨至9月3日最高点17.79元,涨幅高达79%。
后因黄光裕案发,中关村的此次重组未能完成。
“让内幕人窝里斗,经济问题经济解决”
5月22日,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存在社会危害大、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征。其中,黄光裕案就是社会危害大的典型。
通过两次内幕交易,黄光裕购入中关村股票共计成交额14.15亿元,账面收益3.09亿余元。
而《内幕交易解释》规定,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等情况,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涉案金额,远在《内幕交易解释》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数百倍以上。
此外,黄光裕案社会影响面大,涉及投资者众多。2010年此案立案之时,就有媒体报道称,黄光裕等人操纵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保守估计涉及13万股民。
长期从事证券金融法律服务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之所以这次黄光裕会被最高法“点名”,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黄光裕身份典型,是前首富;其二,金额比较大,是我在业内了解到的内幕交易最大金额。”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也说,黄光裕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的确是目前“中国之最”。
不过,在黄光裕被“点名”后,有网友诘问:“难道只有黄光裕该被‘点名’吗?”在普通民众看来,从事内幕交易的往往是公司高管、政府高官等“权贵”,现在黄光裕被曝光了,还有多少人没被曝光呢?
张远忠赞同这种质疑。“用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话说,内幕交易跟小偷盗窃没什么区别。富人干吗还要来偷小散户的钱呢?不光从法律,从社会道德的角度看,富人做偷鸡摸狗的事情,身上就没有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张远忠说,“现在有了《内幕交易解释》,今后还要严格执法,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孙军工透露,内幕交易犯罪案件逐年增多,但查处难度却很大,实践中查办的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宋一欣告诉记者,《内幕交易解释》是就内幕交易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是对过去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实践的总结,有效地补充了证券法的不足。他还建议,在今后的实践中,可以引入国外证券市场的“举报奖励”等制度,“让内幕人窝里斗,经济问题经济解决。”
对内幕交易的量刑是最大亮点
《内幕交易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案件“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是最大亮点。
“情节严重”指: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是: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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