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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组件/半导体] 工信部等四部门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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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3-16 08: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电子商情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了四部门关于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提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废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公开资料显示,在2013年12月3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详细阐述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于认定条件部分内容: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 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li](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li][li](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li][li](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li][li](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li][li](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li][li](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li][li](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li][li](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li]
    第九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li](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或年审条件的,可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或年审申请。[/li][li](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并于申报年度6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li][li](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查。[/li][li](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对拟认定和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公示30天。公示期间,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li][li](五)依据公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申报年度9月底前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li]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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